税务注销办事指南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办理条件】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归档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份
√
必报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2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3
《发票领用簿》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4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存在未验旧、未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5
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
√
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1份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7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8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9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10
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应报送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复印件。
1份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11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份
√
为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
12
经办人身份证明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业务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事项名称】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
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3.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和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的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的纳税人。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归档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份
√
必报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2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3
《发票领用簿》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4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存在未验旧、未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5
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
√
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1份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7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8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9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10
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应报送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复印件。
1份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11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份
√
为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
12
经办人身份证明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归档 |
备注 |
1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2份 |
√ |
必报资料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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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2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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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3 |
《发票领用簿》 |
|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4 |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
|
|
存在未验旧、未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
5 |
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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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
1份 |
√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
7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份 |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8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9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1份 |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10 |
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应报送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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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
11 |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
1份 |
√ |
为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 |
1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1份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归档 |
备注 |
1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2份 |
√ |
必报资料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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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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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2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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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3 |
《发票领用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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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4 |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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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未验旧、未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
5 |
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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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
1份 |
√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
7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份 |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8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9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1份 |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10 |
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应报送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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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
11 |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
1份 |
√ |
为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 |
1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1份 |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