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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简易注销程序

【办理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

2.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3.不存在下列情况: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材料清单】

1.《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说明:1.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前,需先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45天。公告期满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分类处置办理时限】

1. 简易注销3个工作日办结。